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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温商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商业银行、浙江××商业银行为与被告蔡甲、蔡乙金融借款合与蔡甲、蔡乙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商业银行,蔡甲,蔡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温商初字第1584号原告:浙江××商业银行,住所地:温岭市××街道××星××道××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人:江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蔡甲。被告:蔡乙。原告浙江××商业银行为与被告蔡甲、蔡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商业银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甲、蔡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商业银行起诉称:2009年8月1日,被告蔡甲以购材料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800000元,由被告蔡乙担保。三方于当日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15日,月利率为9.45‰,逾期归还借款则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逾期利息,并承担为实现债权造成的全部费用。被告蔡乙对借款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800000元。现合同借款期限早己到期,两被告至今未予清偿。现起诉要求:一、被告蔡甲立即归还借款800000元,并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自200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9.45‰计算至2009年12月15日止;逾期利息自2009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4.175‰算至判决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蔡乙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之律师代理费34500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浙江××商业银行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2、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关系及约定了利息、违约责任的��实。3、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发放了800000元贷款的事实。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已支付律师代理费34500元的事实。5、分户明细帐页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至今未偿还过借款本息的事实。被告蔡甲、蔡乙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蔡甲、蔡乙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商业银行与被告蔡甲、蔡乙之间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蔡甲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蔡乙为被告蔡甲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浙江××商业银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0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9.45‰的标准计算至2009年12月15日止,逾期利息自2009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4.17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4500元。二、被告蔡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11元,由被告蔡甲负担,被告蔡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01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缪 雪 芳人民陪审员 缪 招 娥人民陪审员 狄 继 武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