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涉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牛光宇和牛东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光宇,牛天保,牛东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牛光宇。被执行人牛天保。被执行人牛东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涉执字第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刘保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