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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金珠与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珠,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陈金珠,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梅、郑况纳,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133号。法定代表人赵君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盟超,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珠与被告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珠于2012年3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刘洁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国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