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叶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叶某,无业。被告詹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丽萍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彭世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