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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刘某,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宜群,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灶群,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428元,现减半收取人民币7214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叶丽曼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庄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