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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57号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2011)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14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付给申请人陈某某修车费50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2年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甲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兑现了全部案款5180元,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2年3月5日收到案款518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贾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