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方甲、杭州××方木××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方甲,杭州××方木××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392号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被告方甲。被告杭州××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塘街道朱家坛村。法定代表人方甲。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塘街道朱家坛村。法定代表人方乙。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区农副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方丙。被告李某某。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方甲、杭州××方木××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蔡某某诉称:2011年8月25日,被告方甲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月息为2%,借款期限从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2年1月25日止;此借款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2年等内容。被告杭州××方木××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李某某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借据上签名或盖章。借款到期后,被告方甲未还,被告杭州××方木××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李某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方甲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杭州××方木××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甲、杭州××方木××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李某某未作答辩。原告蔡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据及转账交易凭证(打印件)各1份,欲证实被告方甲由被告杭州××方木××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李某某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五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方甲、杭州××方木××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李某某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五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保证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被告方甲未按约归还借款,应当承担逾期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杭州××方木××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李某某作为被告方甲的借款担保人,也应按约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由于被告杭州××方木××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李某某与原告对保证的范围未作约定,故应对被告方甲在本案中所涉的全部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诉讼请求过高,本院予以酌情调整。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方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蔡某某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二、杭州××方木××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李某某对上述第一项中方甲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蔡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方甲负担,杭州××方木××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李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俞燕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