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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40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京学与姜先美、徐世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学,姜先美,徐世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40473号原告刘京学。被告姜先美。被告徐世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于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刘京学与被告姜先美、徐世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京学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京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 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李路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