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执行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肖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肖家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肖家村第四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肖家村第四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的银行存款12181.5元(壹万贰仟壹佰捌拾壹元五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二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