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渭民执字第0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柏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310-1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被执行人柏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女,(柏某某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柏某某、郭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二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