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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开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金立方与王兆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方,王兆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商初字第42号原告:金立方,牧民。委托代理人:申发达。被告:王兆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立方与被告王兆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立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二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安紫荆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