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田辉与赵海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44号原告田某某,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第一职业中专教师,住唐山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警察,住唐山市,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田某某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二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