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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田辉与赵海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44号原告田某某,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第一职业中专教师,住唐山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警察,住唐山市,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田某某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二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