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明堂申请执行刘海民、朱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堂,刘艳新,朱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18号申请人张明堂,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艳新,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海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海民、朱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海民、朱海军名下财产3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常 波二〇一二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