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吴民初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袁桂生与王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桂生,王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073-1号原告袁桂生,男,汉族,干部。被告王永强,男,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常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泉中,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桂生与被告王永强、财保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桂生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永强所有的苏DYQ6**号“途锐”牌小型越野车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永强所有的苏DYQ6**号“途锐”牌小型越野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辛润书审 判 员  周拴成人民陪审员  丁增年二〇一二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