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饶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3)饶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