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倪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倪某,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朱某某,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