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秦妃朋与黄德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妃朋,黄德惠,王智华,广东省湛江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二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赤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秦妃朋,男。委托代理人李成富,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银锋,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德惠,男。被告王智华,男。被告广东省湛江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二车队。法定代表人梅康年,队长。委托代理人郭汴阳,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赤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妃朋诉被告黄德惠、王智华、广东省湛江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二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赤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妃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78元,按减半收取14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占伟强审判员 钟华翔审判员 易 丹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