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馆民初字第40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胡某某,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书光审 判 员 李章柱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靳旭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