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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馆民初字第40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胡某某,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书光审 判 员  李章柱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靳旭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