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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587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查先丰。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