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587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查先丰。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