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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林亮业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亮业,李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林亮业。被执行人李国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亮业与被执行人李国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清芬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赵丕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