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海法舟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某为与被告浙江××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与浙江××船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浙江××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海法舟商初字第3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浙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号。法定代表人:董某。原告刘某某为与被告浙江××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协昌7”轮上工作。被告自2011年10月份开始拖欠原告工资、遣返费及滞纳金等各种费用共计195171元。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资、其他报酬、遣返费及滞纳金等共计195171元;2、确认上述款项对“协昌7”轮享有优先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数额为194171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协昌7”轮国籍证书,证明“协昌7”轮国籍、所有权情况;2、船员证书、船员服务簿,证明原告主体资格;3、“协昌7”轮拖欠船员工资清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4、工资欠款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5、证明,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和伙食费的事实;6、“协昌7”轮劳务费某准,证明劳务费某准;7、“协昌7”轮船员聘用协议书、委托代管船员合同书,证明原告通过中介受雇于被告及工资、报酬约定的事实;被告浙江××船务有限公司承认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及拖欠的数额,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能相互印证且被告承认拖欠工资的事实和数额,故本院对原告证据均予以认定,并在此基础之上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另查明,原告诉请中的194171元包括:工资127500元,滞纳金57600元,劳动保护及劳务费2371元,伙食费1500元,工伤医药费5000元,遣返旅费200元。本院认为,被告与案外人舟山市普陀华通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签订委托代管船员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华通公司招聘及管理船员,而原告与华通公司签订船员聘用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案外人华通公司系受被告委托招聘船员,且原告在被告所有的“协昌7”轮上工作,因此原、被告双方形成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共计194171元的主张,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船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享有船舶优先权。因此,原告诉请中的滞纳金57600元不应享有船舶优先权,而其余款项属于上述优先权范畴,且涉案船舶已被本院依法扣押,故原告可就诉请中的136571元对“协昌7”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工资等费用共计194171元;二、原告刘某某就上述款项中的136571元对“协昌7”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03元,减半收取2101.5元,由被告浙江××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20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9×××006575-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岚附页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