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彭广录与被告彭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广录,彭库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彭广录。被告:彭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广录与被告彭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广录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广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广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彭广录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相如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