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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彭广录与被告彭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广录,彭库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彭广录。被告:彭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广录与被告彭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广录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广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广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彭广录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相如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