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保字第7号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周某。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人民币1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某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某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刻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本一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