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有限公司与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有限公司,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72号原告德清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侧(注册号330521000049589)。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远路××号(注册号3300001007495)。法定代表人洪某某。原告德清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晓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2006年1月12日,原、被告订立塑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及被告通知履行合同。原告按合同全面履行义务,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至2012年3月6日止,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8890.10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08890.10元。原告为证明其上述诉称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于2006年1月10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件一份,原、被告于2012年3月6日确认的《财务对账单》原件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12日订立塑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原告按合同约定并根据被告通知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截止2012年3月6日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8890.10元至今未予支付的事实。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方的庭审陈述,本院依法进行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举证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方的庭审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6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塑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双方建立塑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货。至2012年3月6日,原、被告进行财务对账,双方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8890.10元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8890.10元未予支付,有原告所举原、被告于2012年3月6日签署的《财务对账单》,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所证实。被告向原告购买塑粉,理应及时付清所欠货款。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308890.10元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德清县××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8890.10元。若被告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966.5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人民币5136.50元,由被告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倪艳瑾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72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收案日期:2012.3.7结案日期:2012.3.31适用程序:简易原告:德清县××有限公司被告: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要事实:2006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塑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双方建立塑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货。至2012年3月6日,原、被告进行财务对账,双方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8890.10元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处理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德清县××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8890.10元。若被告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966.5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人民币5136.50元,由被告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承办人:书记员:倪艳瑾审批意见:同意结案归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