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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柴尚成与沈跃波、罗寅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尚成,沈跃波,罗寅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柴尚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沈跃波,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罗寅达,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尚成诉被告沈跃波、罗寅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双方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故不再诉讼,不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明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