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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肃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20-01-06

案件名称

孟凡健与李明华、邢台万马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孟凡健;李明华;邢台万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肃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孟凡健,男性,1983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李明华,男性,1978年生,住河北省南和县。被告邢台万马物流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郭守敬大道11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健诉被告李明华、邢台万马物流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健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保全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健撤回诉讼保全及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320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孔山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