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鄞邱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鄞邱民初字第79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夏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浙江省××××号。代表人:毛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浙江省××西××大道××号。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