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正方与佛山市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方,佛山市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行初字第80号原告杨正方,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江。委托代理人蒋远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蒋远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被告佛山市卫生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锋,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敏。原告杨正方诉被告佛山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同月2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杨正方按撤诉依法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苏毅清审 判 员 刘应东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惠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