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与被执行人龚秀胜借贷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法定代表人袁敏。委托代理人拓云峰。被执行人王莉,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与被执行人龚秀胜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的(2011)陕证执字第2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1232.8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所涉及房产本案所涉及房产中院正在公告拍卖中,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于2012年3月28日出具申请书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0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