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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效臣与吴启秀、于店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效臣,吴启秀,于店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徐效臣。被告:吴启秀。被告:于店波。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王成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效臣与被告吴启秀、于店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效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天勤人民陪审员  徐来恭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