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盐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宋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民初字第881号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对原告朱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嘉盐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二行中“三、被告朱某有探望……”应为“三、原告朱某有探望……”。审判员 曹建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