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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盐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宋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民初字第881号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对原告朱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嘉盐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二行中“三、被告朱某有探望……”应为“三、原告朱某有探望……”。审判员  曹建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