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鹿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甲、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甲,朱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鹿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李某。被告:朱甲。被告:朱乙。原告李某诉被告朱甲、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 判 员 韩若冰担任审 判 长 , 与审 判 员 吕福 权、代理审判员 吴 玉琴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9月5日,被告朱甲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300万元,2011年9月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被告朱甲于2011年9月6日分别对上述两笔借款出具相应的借据,分别约定借款日期为2011年9月6日至2011年11月4日、2011年9月6日至2011年11月5日,月利率均为4.5%,并由朱乙于2011年9月10日出具借款担保承诺书两份,愿意对被告朱甲上述借款本息及实际债权的全部费某某担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之后,原告将上述借款汇入指定的账户。借款后,被告朱甲仅偿还利息至2011年10月5日,对借款本金及剩下的利息至今均未偿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朱甲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95%从2011年10月6日起计算至本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朱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律师费3万元,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朱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已立案侦查,被告朱甲于2012年2月23日被刑拘,现羁押鹿城区看守所。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于本案也是涉嫌被告朱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韩若冰审判员吕福权代理审判员吴玉琴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何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