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辉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项红,系长治鸿唯保险索赔中心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国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谦,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杨辉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辉的委托代理人韩项红,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志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栓成代理审判员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郜 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左樱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