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杨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王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杨XX,男,45岁,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茂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