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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俞燕英与俞仁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俞燕英;俞仁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359号原告俞燕英。被告俞仁中。原告俞燕英诉被告俞仁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乐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俞燕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俞燕英诉称:2006年,被告以买二手车为名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7年,被告以办厂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1年6月21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同年农历年底还清。因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被告俞仁中未作答辩。原告俞燕英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俞仁中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曾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1年6月21日,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内容如下:今欠俞燕英人民币30000元,至2011年农历年底还清。因被告至今未还,2012年2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未还,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俞仁中返还俞燕英借款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俞仁中负担。俞燕英同意由俞仁中负担的受理费27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