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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丁启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启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启祥,男,汉族,1962年3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临沭县。因盗窃电瓶车于2011年12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启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启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1日13时06分,被告人丁启祥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途径本区柴桥街道环镇南路44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及时提取了被告人丁启祥的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丁启祥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04.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启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及照片,血液提取经过录像,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所驾车辆照片,涉案无牌车辆核查情况说明表,被告人驾驶证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启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启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启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敏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