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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王利、王刘锁与王建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利;王刘锁;王建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630号原告:王利,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原告:王刘锁,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阮东,男,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210708025。被告:王建廷,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中太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林维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王刘锁与被告王建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王刘锁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王刘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王刘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9元,减半收取2744.5元,由原告王利、王刘锁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士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