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晓波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靖刑初字第3号(2012)靖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波,男,1982年3月4日生于吉林省靖宇县,汉族,中专文化,系靖宇县水电局职员,住所地靖宇镇土地环保公寓。2011年4月5日因本案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阎宏富、荆绍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波及其辩护人郭新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间,被告人陈晓波以人民币7元的价格从无业人员王旭处购买了100板(每板10粒)盐酸曲马多片,并以每板2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于晓钢40多板,以每板15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晓伟盐酸曲马多10板。2011年4月25日晚19时许,被告人陈晓波在靖宇镇三湖招待所一楼楼内,向李晓伟贩卖毒品盐酸曲马多20板,被靖宇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当场抓获,并在陈晓波家中搜查处盐酸曲马多38板。经鉴定,缴获被告人陈晓波58板(580粒),曲马多重量为69.7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波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晓伟、于晓刚的证言、靖宇县禁毒大队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实验笔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波明知盐酸曲马多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实施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晓波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查,被告人陈晓波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贩卖的数量无论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作俊审判员 杜 丽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诗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