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姚远、侯慧慧盗窃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远,侯某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5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远,农民,家住繁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侯某慧,农民,家住濉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远犯盗窃罪、被告人侯某慧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积宇、被告人姚远、侯某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姚远先后四次窃取其工作单位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东区宁波博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光纤陶瓷套管半成品6袋共计约95万个(价值人民币346750元),并将上述物品放在位于慈溪市掌起镇柴家村的租房内。期间,被告人姚远谎称为深圳宝安区某生产厂家,分七次将其中的光纤陶瓷套管半成品共计85万个销售给慈溪市掌起镇双跃五金塑料厂,共得赃款人民币127500元。同年10月22日至25日的夜间,被告人姚远又先后四次窃取该公司光纤陶瓷套管半成品4袋共计约50万个(价值人民币182500元),并将上述物品藏匿在该公司厂房车间一楼一间弃用的卫生间内,后被公司员工发现。同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姚远准备将窃取的4袋光纤陶瓷套管半成品装上汽车偷运出厂时,被该公司人员当场扭获。当晚11时许,被告人侯某慧在得知其男朋友被告人姚远被抓获后,将被告人姚远藏匿在慈溪市掌起镇柴家村租房内的已包装好准备销赃发货的1袋光纤陶瓷套管半成品约10万个(价值人民币36500元)丢弃于该租房旁边的小河里,并将被告人姚远已经销赃发货的7张送货单存根及供销赃所使用的若干张空白圆通快递单等毁弃。被告人姚远、侯某慧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未销赃的部分光纤陶瓷套管半成品、被告人姚远用部分赃款购得的华晨中华骏捷牌轿车1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姚远、侯某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沈某1、王某、柴某1、沈某2、柴某2、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送货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告人侯某慧指认丢弃赃物处的照片、价格鉴定报告书、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姚远、侯某慧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侯某慧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远盗窃犯罪中,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远、侯某慧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姚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侯某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侯某慧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2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浩国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