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凤兰与李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兰,李向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李凤兰。委托代理人李小东,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兰与被告李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兰于2012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