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马恩利与孔桂珍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恩利,孔桂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349号原告:马恩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孔桂珍,女,住齐河县。原告马恩利与被告孔桂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马恩利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孔桂珍的房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孔桂珍其丈夫徐加坤名下拥有的位于齐河县的平房及院落一套,房产证号为XX-XX**,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