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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水上温泉花园23-B-602。法定代表人白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XX,该公司职员。被告王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