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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邱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邱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保字第18号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邱某。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邱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邱某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某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赵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