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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朴东日与吉林图们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东日,吉林图们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朴东日,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朴东石(系原告朴东日的弟弟),住延吉市。被告吉林图们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新华街。法定代表人陈庆元,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顺哲,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郁秀丽,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延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朴东日与被告吉林图们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朴东日于2012年3月31日以被告吉林图们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东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已预交170元),减半收取85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车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