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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仙横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仙横民初字第4号原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王某。原告郑某甲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郑某甲诉称:被告原籍云南××县,1998年间经人介绍来仙居与原告认识定亲,并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1月12日,双方在横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郑某丙。2003年8月22日,出生次女郑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姻非自由恋爱,没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以致婚后总因性格、生活方式等因素导致不如意时有发生。经过多年的生活相处,原告发现被告是一个没有家庭责任某、水某某花的人,原告多方努力都无法改造被告的心。被告最终还是于2009年9月间离家抛夫别某,与他人私奔。被告走后,原告一直与两个女儿相依为命。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了不尽人意的婚姻结局,现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儿由某,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12日,原、被告在仙居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郑某丙。2003年8月22日,生育次女郑某乙。2009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两女儿均随原告方生活。2011年12月23日,原告诉诸本院,提出上述之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证人杨某、陈某某和原、被告长女张某某的证词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被告自2009年9月间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已逾两年之久。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儿自某原告生活,长女郑某丙已满十周岁,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为了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原、被告婚生女儿郑某丙、郑某乙应由某,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郑某丙、郑某丁至十八周岁止,由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某甲长女郑某丙抚养费20000元,次女郑某乙抚养费30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吴财荣人民陪审员  方建平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祖巧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