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临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临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姚某甲。被告:叶某。法定代理人:姚某乙。原告姚某甲为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高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甲、被告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姚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1984年12月22日生育儿子姚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姚某丙。由于被告患××,原告曾变卖了家产,到各大医院求医都没有效果。因被告精神严重失常,疯疯癫癫,所以失去了夫妻之间的生活。随着儿女长大成人,出于同情原告一生的不幸,理解原告的痛苦,主动提出承担被告今后的赡养生活费用,支持原、被告离婚。但原告从内心讲也愿意负担被告今后的一切生活费用。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叶某答辩称:原告照顾被告20多年不容易,同意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姚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姚某丙。被告患××,久治不愈。原、被告从1986年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临海市河头镇半山姚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后被告患××,久治不愈,双方至今已分居二十多年,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监护人姚某乙自愿为被告承担一切生活费用,一直扶养到老,原告亦表示愿对被告今后生活予以照顾。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俞高奇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