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河法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朱少刊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少刊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河法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少刊,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陆河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9日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2007年8月25日因抢劫罪被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辩护人罗石荣,陆河县城市规划局,股长。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刑诉字(20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少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晓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少刊,辩护人罗石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1日15时许,被告朱少刊接到从深圳龙岗区回到陆河的刘某及其女友潘某,并将其两人带到朱少刊租住的陆河县河田镇朝阳北二街20号三楼的住所内,在大厅内容留刘某、潘某、叶苏媚三人吸食冰毒(甲基笨丙胺)。2011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朱少刊又将刘某、潘某带到自己的租房内,容留刘某、潘某、叶某在大厅内吸食冰毒。另外,被告人朱少刊还3次容留罗某在其租屋内吸食冰毒。其中,于2011年11月3日晚,朱少刊容留罗某、叶苏媚二人在其的租屋内吸食冰毒时,被陆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还在朱少刊处搜出冰毒6小袋和吸毒工具。朱少刊在容留罗某到其租屋内吸毒的时间里,罗某会将吸剩下的“精品”(吸食冰毒残留在锡箔纸上的残渣,可解毒瘾)给朱少刊,同时还给朱少刊少量钱物和冰毒。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朱少刊的供述;证人罗某、刘某、潘某、叶某、彭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刑事裁定书;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控认为,被告人朱少刊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房内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少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朱少刊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识到自己在本案中的行为错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1日15时许,被告朱少刊接到从深圳龙岗区回到陆河的刘某及其女友潘某,并将其两人带到朱少刊租住的陆河县河田镇朝阳北二街20号三楼的住所内,在大厅内容留刘某、潘某、叶苏媚三人吸食冰毒(甲基笨丙胺)。2011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朱少刊又将刘某、潘某带到自己的租房内,容留刘某、潘某、叶某在大厅内吸食冰毒。另外,被告人朱少刊还3次容留罗某在其租屋内吸食冰毒。其中,于2011年11月3日晚,朱少刊容留罗某、叶苏媚二人在其的租屋内吸食冰毒时,被陆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还在朱少刊处搜出冰毒6小袋和吸毒工具。朱少刊在容留罗某到其租屋内吸毒的时间里,罗某会将吸剩下的“精品”(吸食冰毒残留在锡箔纸上的残渣,可解毒瘾)给朱少刊,同时还给朱少刊少量钱物和冰毒。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朱少刊的供述:其在2011年10月31日下午3点多和晚上8点左右带刘某和潘某去其那里(朝阳北街20号三楼)吸食冰毒,那些冰毒是其跟罗某买的。罗某总共在其那里吸食毒品三次,2011年十月份有两次,具体时间记不清,被抓那天还有一次。2、证人罗某证实:2011年11月30日11时许,朱少刊打电话叫其去叶某住处,说有冰毒叫其去试吸食一下,于是其便过去了,试吸食了两口,很难吃。之后要离开时,公安机关的同志便将其抓获。3、证人刘某证实:其跟潘某从深圳回到陆河,找阿刊玩,带他们来到榕树塘的一间出租屋,然后他就烧“冰”给他们吃。其总共吸过两次,第一次就是从深圳刚回来(10月31日)那天下午三四点钟的样子,第二次是当天晚上八点左右,都是在阿刊那里。4、证人潘某证实:其同刘某从深圳一起来到河田,到达的第一天下午刘某的表叔过来接其和刘某去他的朋友阿娇家。去到阿娇家,刘某的表叔拿了一个水瓶,水瓶里插了好几条吸管,并用打火机在烤锡纸的冰。后来刘某的表叔和一个女的叫他们一起吸冰毒,所以其就和他们一起吸冰毒。吸完毒后,其与刘某、刘某的表叔三人就去阿娇的朋友家坐了一会后,三人返回到刘某的朋友阿娇家抽冰毒。5、证人叶某证实:其在朝阳北二街20号三楼租住的地方共吸食了四次冰毒毒品。罗某去其租住的地方大约有六至七次,都有吸食毒品。6、证人彭某证实:2011年11月30日,陆河县公安局在朝阳北二街查获吸毒人员所在的出租屋是朱少刊向其租的,由于到朱少刊被查获时,租期不过一个月,所以没有收取租金。8、陆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朱少刊持有的空小塑料袋13个、装有白色晶体小塑料袋3个、小吸管1支与吸毒案件有关。9、(2010)揭中法刑执字第2168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5日作出(2007)陆法河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少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0、(汕)公(司)鉴(化)字[2011]235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送检1、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陆公(刑)勘[2011]119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东省汕尾市内陆河县河田镇朝阳北二街20号出租屋三楼。三楼的结构为二房一厅,向西依次是厨房、房间、卫生间。厨房的垃圾。桶里提取了吸管二根、在灶台上提取白色粉末1盒厨房里放有一张圆桌,在桌面上提取吸毒工具一批白色粉末少许,在东侧第一房间的门框上面提取了白色粉末3包。在麻将桌抽屉里提取了吸管若干。其他地方没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能相互印证、佐证,足之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少刊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以惩处,且被告人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少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被告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少刊辩称其认识到自己在本案中的行为错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查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少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3年5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武志审 判 员 彭树潺人民陪审员 陈石豪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