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某与万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万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4-5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2-3-31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钟伟志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余某,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博罗县。被告万某1,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博罗县。原告余某诉被告万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有一女万某2(结婚未摆酒席请客,属裸婚结合)。两人系早恋,由于年少无知而草率结婚,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不久被告性情大变,经常有参与赌博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女儿万某2由被告抚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未提交答辩意见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权利和抗辩权利。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在学校读书时相识相恋,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到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万某2。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的恶习且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的行为已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遂向本院石湾人民法庭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赌博的行为。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有赌博的行为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原告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原告对此应承担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在学校读书时已相识相恋,可知双方婚前相互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应在日常生活中相敬如宾,互爱互助,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综上所述,原告为其诉请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余某与被告万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收款银行:惠州市农业银行三新分理处,帐号:44×××89,收款单位名称: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代收市法院诉讼费),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人民陪审员冯国娟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钟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