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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舒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373号原告:舒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舒振梁。被告: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