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滩坊鲁煤岩土工程勘察院与青岛市遥凯物流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滩坊鲁煤岩土工程勘察院,青岛市遥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732号原告滩坊鲁煤岩土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与凤凰大街交叉路口东南。法定代表人梁长军,经理。被告青岛市遥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张戈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相桂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滩坊鲁煤岩土工程勘察院与被告青岛市遥凯物流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滩坊鲁煤岩土工程勘察院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邮寄费120元,共计1970元,由原告滩坊鲁煤岩土工程勘察院负担。审判长 柳孔圣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自